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(刑罚)都是民族机关针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、法人作出的处理,然而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,对行为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。
主要来讲,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下面内容几许方面的不同:
第一,针对的行为不同。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族法律、法规,尚未构成犯罪的、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职责的行为。
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《刑法》,构成犯罪的行为。
性质相同的行为,由于恶劣程度不同,造成的后果不同,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。
比如盗窃,如果某地规定盗窃8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盗窃罪,然而行为人盗窃物品的价格总数400元,就不构成犯罪,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,应该进行行政处罚。
又比如打架行为,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斗殴,那么可以对行为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理由处以行政处罚,进行罚款或者拘留。
然而,如果造成《刑法》上所规定的轻伤、重伤、或者有人死亡,那么就要按照《刑法》来处理,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故意伤害罪,或故意杀人罪,处以刑罚。
第二,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。
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《刑法》,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。
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,然而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,比如,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,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,然而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《刑法》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
第三,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。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、法规授权的民族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。
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。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,接着交给执行机关。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,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刻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,管制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,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。
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法院来执行。第四,处罚种类不同。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。主刑包括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,除了这些之后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。
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、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、没收非法财物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行政拘留等。
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,然而只有一种,即行政拘留,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,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。
第五,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职责的影响不同。
在刑事领域,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,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局,还是放任结局的发生,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局发生然而没有预见到,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局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,这样的心理情形对罪与非罪,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。
然而在行政处罚的经过中,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,只要主观上有过错,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,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,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。